寧波市貿促會經貿預警信息快報2025年第96期
一、全球貿易投資安全警示及合作機遇
(一)全球貿易投資安全警示
1. 德國:Via LA許可方對亞馬遜發起HEVC SEP訴訟
2025年10月27日獲悉,根據IP Fray最新報道,知名音視頻領域專利池管理機構Via LA及其許可方近日在歐洲再掀波瀾。Via LA旗下三家許可方(M&K、Gensquare LLC以及Tagivan II)已在德國杜塞爾多夫地區法院向亞馬遜提起新的侵權訴訟,指控亞馬遜未經許可在其視頻設備中使用Via LA三家許可方的HEVC標準必要專利,視頻設備包括亞馬遜的Fire TV。
Via LA三家許可方選擇在德國起訴具有一定的戰略意義,德國法院在專利禁令制度、案件審理效率等方面具有較高成熟度。對權利人而言,德國的禁令救濟機制能夠有效提升訴訟影響力,為其進一步開展專利執法活動創造條件。
目前,管理HEVC標準必要專利許可項目的主要專利池只有兩家,分別是Access Advance 和 Via LA。微軟是Access Advance HEVC專利池的被許可方和許可方;同時,微軟現在已經成為Via LA HEVC項目的被許可方。與此同時,亞馬遜目前只是 Access Advance 的 HEVC 池中的被許可人,Via LA此次專利執法活動,或意在給亞馬遜加入Via LA HEVC專利池項目施加壓力。
【原文出處:IP Fray】
2. 印度:Optis在德里高等法院對OPPO提起SEP訴訟
2025年10月27日獲悉,根據IP Fray報道,專利許可公司Optis已在印度德里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Delhi)起訴OPPO,該案件將于2026年1月9日進行臨時性辯論。
Optis已在德里高院對OPPO提起通信標準必要專利侵權訴訟,案件由Tejas Karia法官負責審理。Optis在本案中主張了五項通信標準必要專利,涉及2G、3G、4G(LTE)及 5G SEP,這意味著OPPO 的核心手機通信功能均可能被納入侵權分析范疇。
Optis由印度知名知識產權律師事務所 Anand and Anand 代理,根據公開信息顯示,該律所為印度最大的知識產權法專業律師事務所之一,并躋身亞洲頂級知識產權律師事務所之列。代理律師為Vaishali R. Mittal與Pravin Anand,據有關媒體報道,Vaishali R Mittal與 Pravin Anand被譽為標準必要專利領域的領軍人物,參與了大量復雜的SEP案件,如諾基亞訴OPPO案(印度首個臨時擔保令)、InterDigital訴小米案(印度首個反禁訴令)等。
【原文出處:IP Fray】
3. 歐洲:雅培就專利侵權在UPC獲得對三諾生物初步禁令
2025年10月27日獲悉,歐洲統一專利法院(UPC)官網顯示,歐洲統一專利法院(UPC)海牙分庭裁定授予美國醫療器械巨頭雅培(Abbott)針對中國血糖檢測設備企業三諾生物(Sinocare)和意大利生物制藥公司Menarini(美納里尼)的初步禁令,涉及的專利為EP 4344633,名為“分析物傳感器組件”(Analyte sensor assemblies),與連續血糖監測有關。但是,10月22日,UPC宣布駁回雅培基于專利EP 3 988 471所提出的第二個臨時禁令請求。
雅培指控三諾生物侵犯其兩項專利EP 3 988 471 和 EP 4 344 633,并要求停止在UPC領域的銷售,于2025年6月向UPC提交臨時禁令申請,而UPC于2025年10月17日作出第一項裁決,授予雅培EP 633專利的禁令;此后不久,UPC于10月22日駁回雅培關于EP 471的禁令請求,UPC的效率在該案中體現的尤為顯著。
另外,雅培還起訴在歐洲分銷三諾生物GlucoMen iCan CGM系統的Menarini。雅培此舉旨在阻止 Sinocare 的 GlucoMen iCan CGM 系統在歐洲分銷,穩固其設備在歐洲市場的銷售。此前雅培在英格蘭與威爾士高等法院(EWHC)對三諾生物提起商標侵權訴訟,法官認為雅培的商標因缺乏顯著特征而無效,判決三諾生物不構成侵權,三諾生物贏得初步勝利,但此次UPC禁令的授予,無疑給三諾生物進一步拓展歐洲市場帶來壓力。
【原文出處:歐洲統一專利法院(UPC)官網】
4. 歐盟:擬對中國投資施壓,考慮實施強制技術轉讓
2025年10月14日,彭博社報道,歐盟正在考慮強制中國企業向歐洲公司轉讓技術,以作為在當地運營的條件,此舉旨在提高歐盟的產業競爭力。
據知情人士透露,這些措施將適用于尋求進入汽車和電池等關鍵數字及制造業市場的公司。擬議規則還將要求這些公司使用一定數量的歐盟商品或勞動力,并在歐盟境內為產品增值。要求成立合資公司也是備選方案之一。知情人士表示,預計于11月出臺的規定從嚴格意義上將適用于所有非歐盟公司,但目標是防止中國的制造業壓垮歐洲工業。
歐盟貿易專員謝夫喬維奇表示,“我們歡迎外國直接投資,但前提是它們是真正的投資”。他解釋說,這意味著投資應在歐洲創造就業、在歐洲實現附加值并向歐洲進行技術轉移,“正如歐洲企業在中國投資時所做的那樣”。歐盟委員會發言人托馬斯?雷尼耶表示,正在考慮多項措施以促進強大、有競爭力和脫碳的歐洲工業。他還表示,尚未就這些措施的具體范圍和性質做出最終決定。
【原文出處:彭博社】
5. 美國:迪士尼等好萊塢巨頭起訴AI企業MiniMax侵權
2025年10月9日獲悉,路透社報道,迪士尼、環球、華納兄弟、漫威、二十世紀福克斯等十余家好萊塢公司,日前聯合對人工智能公司MiniMax(上海稀宇科技有限公司)、其母公司上海稀宇極智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新加坡實體提起版權訴訟,指控其圖像和視頻生成服務“海螺 AI”是從三大好萊塢電影公司竊取的知識產權。上海稀宇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位于上海市徐匯區,作為一家通用人工智能科技公司,旗下品牌MiniMax專注于自主研發多模態大模型,包括文字生圖以及生成短視頻。
該訴訟在美國加利福尼亞中區聯邦地區法院提起,指控 MiniMax “大膽”地利用工作室著名的版權角色,將 Hailuo 營銷為“口袋里的好萊塢工作室”,并宣傳和推廣其服務。訴訟稱,只需訂閱者輸入簡單的文字提示,Hailuo 即可生成帶有 MiniMax Hailuo 品牌的可下載人物圖像和視頻,例如《星球大戰》中的達斯維達、《神偷奶爸》中的小黃人和《神奇女俠》中的小黃人。訴訟還稱,MiniMax 未能按照工作室的要求在多項人工智能服務中采取合理措施避免侵權。該訴訟旨在制止所謂的侵權行為,并阻止該公司在沒有適當版權保護的情況下提供海螺人工智能服務。
此前,迪士尼和環球影業于2025年6月對 Midjourney 提起訴訟,指控其提供未經授權的人工智能生成的版權作品商業服務。華納兄弟探索公司9月早些時候也起訴了 Midjourney,與迪士尼和華納兄弟探索公司的指控如出一轍。這些案件是一系列高風險訴訟的一部分,這些訴訟由包括作家、新聞機構和音樂公司在內的版權所有者對 OpenAI、微軟、Anthropic 和其他科技公司提起,指控這些公司未經授權在人工智能訓練中使用其內容。
【原文出處:路透社】
(二)全球貿易投資合作機遇
1. 歐洲:EPO撤銷晶澳太陽能關鍵專利,正泰新能獲首勝
2025年10月21日獲悉,據Juve-patent報道,歐洲專利局(EPO)異議部門近日撤銷晶澳太陽能(以下簡稱“晶澳”)持有的一項關鍵太陽能技術專利(專利號為EP4 092 759)。相關人士指出,該專利為中國太陽能電池板制造商正泰新能和晶澳之間糾紛的核心,而此次EPO撤銷決定會影響在歐洲統一專利法院(UPC)舉行的聽證會。
正泰新能與晶澳之間的糾紛涉及到晶澳的EP2 787 541和EP 4 092 759專利。這些專利涉及新一代太陽能電池創新技術TOPCon。EPO異議部門此次撤銷的為EP4 092 759專利,因為新增內容(added matter)而被全部無效。晶澳計劃對該決定提出上訴。EPO于2024年10月維持了 EP 541專利的有效性,但上訴正在審理中。晶澳與正泰在UPC也有相關的平行訴訟,并在EPO啟動了異議程序。EPO此次撤銷掉晶澳的專利,業內人士指出會影響到UPC的平行訴訟,UPC后續裁判值得關注。
晶澳和正泰新能都是全球光伏組件出貨排名前十的企業。晶澳和正泰新能在EPO和UPC的糾紛,釋放出光伏產業開始重視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的信號,也折射出光伏產業整體面臨的嚴峻現實。
【原文出處:Juve-patent】
2. 美國:IDCC夏普續簽專利許可,與充電制造商達成首約
2025年10月21日,據Intergital官網消息,美國移動、視頻和人工智能技術研發公司InterDigital,Inc(納斯達克股票代碼:IDCC)宣布已與夏普(Sharp)續簽其專利許可協議,并與一家電動汽車充電器制造商簽署新許可協議。與夏普的協議涵蓋了 InterDigital 的無線和視頻標準技術,包括 4G、5G、Wi-Fi 和 HEVC。與電動汽車充電制造商的協議則涵蓋家用和商用電動汽車充電器。
根據InterDigital預測,其流媒體許可業務要從目前零起步到2030年的年營收3億美元的規模,這相當于2030年該公司專利總營收目標10億美元的30%,是增長最快的一塊業務。
InterDigital 是一家總部位于美國的全球性的研發公司,主要專注于無線、視頻、人工智能及相關技術。作為無線技術領域的領導者,InterDigital的工程師已設計并開發了廣泛應用于無線產品和網絡中的眾多創新技術,從最早的數字蜂窩系統到 5G 及當今最先進的 Wi-Fi 技術。InterDigital同樣是視頻處理和視頻編解碼技術領域的領導者,并開展了與無線和視頻技術相交織的大規模人工智能研究工作。
【原文出處:Intergital官網】
3. 泰國:知識產權部門推出新系統簡化音樂許可打擊盜版
2025年10月23日獲悉,Nation thailand報道,泰國知識產權部(DIP)近日推出兩個新的在線系統,以簡化音樂許可并打擊非法版權收集,為企業帶來更大的透明度。DIP 總干事Nusara Kanjanakul表示,新平臺將幫助餐館、酒店和咖啡館等服務和零售行業的企業避免支付欺詐性的版權費用,并降低其遭受法律訴訟的風險。
第一個系統是一個綜合音樂數據庫,包含超過25萬首泰國歌曲和超過1900萬首國際歌曲的信息。公眾可以使用該數據庫搜索歌曲,并查找獲得合法授權代表版權所有者收取許可費的機構。
第二個系統是版權收集代理商數據庫,它允許企業即時驗證任何試圖出售音樂許可證的個人的合法性。通過掃描代理商數字身份證上的二維碼,用戶可以立即查看他們是否獲得了DIP的正式授權以及他們的授權內容。
【原文出處:Nation thailand】
4. 中國香港:將為科技及創意產業試行知識產權融資沙盒
2025年10月15日獲悉,香港新聞報道,中國香港特區政府知識產權署署長黃福來表示,政府計劃啟動知識產權融資沙盒試點,初期將針對科技和文化創意產品,以加強對創新和商業化的支持。該舉措于2025年《施政報告》中宣布,將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知識產權署和香港金融管理局聯合推出。
中國香港近年來在創新和技術方面投入了大量資金,但將專利轉化為商業成功仍面臨全球挑戰。黃先生表示,政府計劃在人工智能、生物技術和創意產業等領域啟動沙盒,這些領域的許多研發公司已經獲得政府資金支持。他說:“如果我們能夠提供另一種融資渠道,這些企業將有更大的能力推動未來的增長。”他解釋說,由于創新者和銀行之間的知識差距,科技和創意公司往往難以獲得融資。“以電影制作為例,銀行可能并不完全了解這個行業,因此很難評估電影上映后的潛在收入,”他說。
在沙盒框架下,專利審查員將在評估知識產權資產的質量和潛力方面發揮關鍵作用。黃先生表示,除了通常的審批職責外,審查員還將協助評估專利的技術、法律和經濟實力。“從法律角度來看,他們會審查專利是否受到充分保護、注冊是否正確,以及專利范圍是否明確,”他說道,“從技術角度來看,他們會評估這項發明是否代表了重大創新。”
從經濟角度來看,審查員會考慮專利壽命、注冊地管轄區以及潛在收入來源等因素。黃先生表示,知識產權署隨后將與會計師、測量師和分析師合作,通過不同的專業基準來確定專利價值。
【原文出處:香港新聞】
5. 德國:慕尼黑法院授予中興一項反禁訴令阻斷三星施壓
2025年10月14日獲悉,據IP Fray報道,慕尼黑第一法院第七民事庭作出裁定,針對三星對中興向歐洲電信標準協會(ETSI)提起的投訴,授予中興一項反禁訴令(Anti-Anti-Suit Injunction, AASI),要求三星撤回其向ETSI提交的相關投訴,而該投訴目的在于將中興排除出后續的標準化工作中。由于該AASI與ETSI有關,但ETSI不是法院,也有人將其稱為反ETSI投訴禁令(AECI)。
根據慕尼黑發布的禁令顯示,若違反該禁令,每次侵權行為將被處以最高25萬歐元的罰款;或者處以最長六個月的監禁。若多次違反,則累計監禁期限最高可達兩年。
該裁定實質上阻斷了三星利用標準組織程序向ZTE施壓的路徑,還意味著在跨國SEP許可爭端中,一旦法院認定某種投訴請求在其司法管轄內不合適或不應干預,法院會采取相關措施,投訴機制可能不再為相關方提供便利。例如,UPC的曼海姆分庭和慕尼黑法院就禁止亞馬遜向英格蘭和威爾士高等法院 (EWHC)尋求強制許可,授予了針對該流媒體巨頭的反臨時許可禁令(AILI)。
據最新報道,三星已撤回了向ETSI對中興通訊SEP許可做法的投訴,正在遵守慕尼黑法院關于AECI的命令。此外,ETSI 負責人將在10月21日或此后不久就三星的投訴做出關鍵決定,而10月23日慕尼黑法院將舉行技術審判,屆時或不久之后將作出判決,該判決可能會進一步影響ETSI的內部紀律處分決定。
【原文出處:IP Fray】
二、研究分析
1.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中國首次躋身2025年全球創新指數前十
近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發布2025年全球創新指數(GII),瑞士、瑞典、美國、韓國和新加坡排名位居前五,其次是英國、芬蘭、荷蘭、丹麥和首次躋身前十的中國。報告發現,投資增長放緩也給創新蒙上了陰影。
GII使用約80項指標,涵蓋研發支出、風險投資交易、高科技出口和知識產權申請等,評估近140個全球經濟體的創新績效。GII是政策制定者、商界領袖及其他人士促進創新和構建強大創新生態系統的全球基準資源。
全球創新指數已發布至第18版,數據顯示,以中國、印度(第38)、土耳其(第43)、越南(第44)、菲律賓(第50)、印度尼西亞(第55)、摩洛哥(第57)為首的一批中等收入經濟體在GII排名中持續攀升。自本世紀初以來,沙特阿拉伯(第46)、卡塔爾(第48)、巴西(第52)、毛里求斯(第53)、巴林(第62)和約旦(第65)一直是創新排名上升最快的經濟體。
2025年全球排名前20的經濟體分別是:瑞士第1(2024年排名第1),瑞典第2(2024年第2),美國第3(2024年第3),韓國第4(2024年第6),新加坡第5(2024年第4),英國第6(2024年第5),芬蘭第7(2024年第7),荷蘭第8(2024年第8),丹麥第9(2024年第10),中國第10(2024年第11),德國第11(2024年第9),日本第12(2024年第13),法國第13(2024年第12),以色列第14(2024年第15),中國香港第15(2024年第18),愛沙尼亞第16(2024年第16),加拿大第17(2024年第14),愛爾蘭第18(2024年第19),奧地利第19(2024年第17),挪威第20(2024年第21)。
在2025年全球創新指數中,17個中低收入經濟體的表現超出預期,其中印度和越南是創新表現超預期時間最長的經濟體。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區在創新表現超預期的經濟體數量方面領先,其中南非(第61)、塞內加爾(第89)和盧旺達(第104)位居前列。
2025年全球創新領袖區域分布中,東南亞、東亞和大洋洲(SEAO)仍是全球創新的驅動力,該地區有六個經濟體躋身前25名。韓國(第4)和新加坡(第5)繼續引領該地區,在商業研發、教育和創新基礎設施方面均表現強勁。中國(第10)在全球中等收入經濟體中保持領先地位,并在研發支出、高科技出口和創新產出方面持續保持強勁勢頭。日本(第12)和中國香港(第15)的排名均有所提升,而澳大利亞(第22)則上升一位。
隨著創新集群日益集中,僅中國就擁有世界前100名中的24個,SEAO仍然是全球創新動態的中心。
【原文出處: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2. 中國標準化研究院:發布《2025年標準必要專利發展報告》雙語版
近日,中國標準化研究院公開發布了《標準必要專利發展報告(2025年)》(中英文版)。
2024年至2025年,標準與專利融合從新一代信息技術向更多新興產業與未來產業關鍵技術領域延伸,國內外有關標準必要專利的立法、司法與執法也愈發頻繁,成為科技、標準化和知識產權領域戰略、政策和法律的重要議題。標準必要專利作為創新成果轉化運用的重要載體,已經成為影響產業鏈供應鏈穩定性和產業綜合競爭力的戰略性創新資源。
中國標準化研究院作為國家級綜合性標準化研究機構,積極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標準必要專利的重大決策部署,收集整理了約60萬條國際國外國內涉及標準的專利聲明數據以及對應的標準和專利數據,200余個知識產權、標準化領域代表性國際組織和全球主要國家(地區)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政策法規數據,以及近10個司法轄區有關司法和執法的案例數據,自主研發“數據底座+智能模塊+解決方案”的創新工具與專業服務——“標樸洞察·Insight SEP”,以便更好、更全面地集成相關數據,系統研判最新發展態勢,并在《標準必要專利發展報告(2024年)》(以下簡稱“2024年版報告”)基礎上,撰寫了中英文版《標準必要專利發展報告(2025年)》(以下簡稱“2025年版報告”)。
2025年版報告延續并深化了2024年版報告的撰寫宗旨與功能定位,面向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團體、高等院校、研究機構、企業以及從事標準必要專利相關工作的人員,全面、系統、客觀地展現國際國外國內標準必要專利整體發展態勢,幫助創新主體更好掌握標準與專利協調創新發展的理論方法,促進技術創新、標準研制、專利布局與產業應用全鏈條串聯,增強產業鏈供應鏈穩定性和產業綜合競爭力,為高質量完成“十四五”規劃目標任務、實現“十五五”良好開局貢獻力量。
【原文出處:中國標準化研究院】
3. 《南華早報》:什么是337條款調查,中國為何如此關注?
近日,《南華早報》專欄報道,美國知識產權調查是一個強有力的工具,其中許多調查針對的是中國企業。其中,337調查是美國監管知識產權糾紛最有力的法律武器之一。該調查由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發起,可導致相關產品被徹底排除在美國市場之外。
該工具經常被用來針對中國:根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數據,2024 年完成的 337 條款調查中,超過 40% 涉及中國公司。
2025年9月,歐盟委員會對中國電子產品制造商TCL生產的智能電視展開調查。就在一個月前,歐盟委員會還開始調查TCL和其他三家中國制造商生產的電信設備。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的聯邦機構,有權根據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條對涉及進口產品的不公平貿易行為展開調查。當私人當事人向該機構提出正式投訴時,調查即可啟動。絕大多數情況下,糾紛涉及侵犯知識產權,例如專利、商標或商業秘密。根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數據,337調查最常見的對象是計算機和電信產品,占2024年新立案的42%。其次是藥品和醫療器械。
337條款主要關注特定公司或進口商犯下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而不是外國政府的更廣泛的貿易政策或不公平定價。與通常會導致額外關稅的 301 條款和反傾銷調查不同,337 條款調查可以施加最終的貿易懲罰:全面禁止相關產品。如果發現侵權行為,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可能會發布排除令,指示美國海關禁止侵權產品入境。排除令的形式可以是有限排除令(僅針對特定公司),也可以是范圍更廣的普遍排除令,禁止所有侵權產品,無論進口商是誰。
337條款投訴通常針對中國公司與美國公司激烈競爭的行業,越來越多的投訴集中在電信和半導體等戰略領域。在美國制造商對來自中國和其他市場的幾家公司提出投訴后,美國最近頒布了普遍排除令,禁止數據中心和工業自動化系統使用的某些高密度光纖設備。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還于2024年11月發布了有限排除令,禁止進口中國公司英諾賽克生產的一些半導體設備。2025年 8 月發布的類似命令禁止進口 RingConn 智能手環,該手環是中國可穿戴設備制造商 Ninenovo 生產的 Oura Ring 的競爭對手。
然而,并非所有投訴都會帶來排除令:成功抗辯337條款索賠的情況罕見,但并非不可能。中國鋼鐵企業在2018年擊敗了三起不公平貿易索賠,而電信巨頭華為和中興通訊則在2013年贏得了專利糾紛。
2025年3月,中國國務院公布了一套解決涉外知識產權糾紛的法規,該法規被廣泛拿來與美國的337條款機制進行比較。該規則包含一項條款,規定進口侵犯知識產權的商品可根據中國對外貿易法進行調查。規則還規定,有關部門可以對不公平貿易行為采取反制措施,例如“以知識產權糾紛為借口遏制或壓制中國”。同時,文件指出,企業應加大知識產權發展力度,相關政府部門應通過提供培訓和加強涉外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服務等方式予以支持。
【原文出處:《南華早報》】
4. 最高法:種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相關典型涉外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會公眾介紹過去一年來種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方面的工作成效及相關典型案例。其中有一項是玉米種子侵權索賠案,根據公開資料判斷被判侵權的公司為河南金苑種業股份有限公司,金苑種業曾申請在北交所上市,2024年9月份北交所決定終止對金苑種業上市審核。
2025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對該案公開宣判,撤銷一審法院判決,認定金苑種業生產、銷售的七個雜交玉米品種(下稱“被訴侵權品種”)侵犯了恒某公司的“NP01154”玉米新品種(下稱“涉案品種”)權,判令停止侵權并賠償恒某公司經濟損失5334.7萬余元及合理開支20萬元。該案是目前判賠額最高的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件。
涉案品種權人為法國企業利馬格蘭歐洲(Limagrain Europe)。恒某公司為利馬格蘭歐洲的關聯企業,利馬格蘭歐洲授權恒某公司在中國境內獨家生產經營玉米自交系“NP01154”。恒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稱,金苑種業生產、銷售的“鄭某玉491”“金某玉304”“金某玉171”“鄭某玉597”等七個通過審定的玉米雜交品種均系未經許可使用“NP01154”作為親本生產而來,遂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停止侵權,并適用懲罰性賠償判賠1.6億元、另行賠付維權合理開支20萬元。
一審中,恒某公司提交了四份檢測報告以證明被訴侵權的七個審定玉米雜交品種的親本(父本)“YZ320”與“NP01154”具有同一性,構成侵權。金苑種業辯稱,被訴侵權的“YZ320”品種屬于糯玉米,而“NP01154”屬于普通玉米,兩者具有不同的生物學特性,系不同品種,其提交了某玉米檢測中心出具的2994號測試報告,以該報告加測的5個位點中存在4個位點差異為由,抗辯不構成侵權。一審法院采信了金某公司提交的2994號測試報告,認定被訴侵權品種的“YZ320”與“NP01154”為不同品種,判決駁回金苑種業的全部訴訟請求。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被訴侵權品種侵犯了涉案品種權。一審敗訴后,恒某公司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令金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NP01154”品種權的行為,賠償恒某公司經濟損失5334.7萬余元及維權合理開支20萬元。該案是目前判賠額最高的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件。
“最高法知產法庭積極發揮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威懾力,對于符合法定條件的懲罰性賠償請求堅決予以支持,懲罰性賠償訴請支持率不斷提升。”法庭審判長羅霞介紹,“在法庭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案件中,涉及植物新品種權糾紛的案件數量最多,占比超過三分之一。”
據悉,該案二審判決將對權利人的保護從判決中延伸至判決后,在要求金某公司停止侵權方面亮出“三把斧”:一是停止使用與“NP01154”具有同一性的“YZ320”作為親本生產雜交玉米種子,停止銷售相關侵權種子;二是在法院監督或恒某公司見證下,消滅侵權種子繁殖活性;三是將本判決及停止侵害要求通知股東、關聯公司等相關主體,并簽署不侵權承諾書。
同時,判決明確,如未按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停止侵權義務的,應當依法支付遲延履行金:拒不履行前述第一項的,以每日10萬元計算;拒不履行前述第二項的,以每日5萬元計算;拒不履行前述第三項的,以每日2萬元計算。
該案宣判后,金某公司主動聯系恒某公司履行了判決確定的各項侵權責任,并在相應期限內完成了停止侵權的各項要求,實現“主動履行、按時履行、全部履行”。
【原文出處:最高人民法院】